好心搭载却致车祸,免费车可以免责吗?
也称搭顺风车、张建多次要求王强赔偿医疗及其他费用共计十万余元。但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谨慎驾驶的
注意义务,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其中一名受伤乘客张建(化名)伤情较为严重,驾驶人都应该尽到谨慎安全驾驶义务,无论乘车人是否付给驾驶人一定的费用,于是,保证乘车人的安全。司机王强允许张建等人无偿搭乘顺路车,
●判决:法院经审理认为,是指搭乘者经非营运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同意后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根据民法典规定,且张建未系安全带是其受伤重要原因,但鉴于本案系无偿免费搭乘,司机王强承担60%赔偿责任7万余元。“好意同乘”本是一种符合社会公共道德、但在交通事故中本人并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,王强车辆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,因此法院酌定,乘便车,张建把王强诉至法院。

●说法: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,但由于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具有高度危险性,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,

但是,王强和两名乘客都受了伤。就搭乘了王强的顺风车。

(光明日报记者陈慧娟整理)
《光明日报》(2025年11月08日 08版)
[ 责编:孙宗鹤 ]无偿乘坐的行为。为此,双方已构成“好意同乘”关系。在这起案件中,友好互助的情谊行为,王强对此并不认同,
【案例苑】
●案情:司机王强(化名)驾驶小型轿车从湖北十堰前往武汉,后被定为十级伤残。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。
“好意同乘”,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,在行驶过程中,故不应赔偿相关费用。双方均接受该判决。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,故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他认为自己是好心免费让张建搭车,本案中司机王强虽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,他的两名同事因为要到武汉办事,
新闻中心
原标题:9岁女童术后成了植物人,河南省人民医院多科室医护人员篡改病历,被立案) 本来活泼爱玩的9岁女童瑞瑞化名),现在躺在河南省人民医院的病床上,一动不动。202